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项目,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捐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是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拓展教育资源、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和运作各类捐赠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机构,基金会对社会各界的捐赠实行统一接受和管理。
第三条鼓励校内各学院、各部门积极在基金会设计捐赠项目,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资金,提高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捐赠项目设立
第四条捐赠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遵循捐赠人意愿与学校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所设捐赠项目主要用于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础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用途,根据捐赠项目的用途,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一) 奖助项目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助困等项目;
(二) 校园文化建设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建筑物、运动场馆等)、文化环境改善、绿化景点、仪器设备、信息系统、图书资料等项目;
(三) 学院发展基金类:学科建设、教学、实验软硬件设备购置等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项目;
(四) 国内外学术交流类:国内外学术会议、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等项目;
(五) 综合素质提升类:创新创业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公益活动等项目;
(六) 其他公益类:旨在促进大连民族大学教育事业发展、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根据大连民族大学发展需要、基金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与捐赠人的意愿,由基金会和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第七条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 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职能部处;
(二) 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则根据大连民族大学发展需要、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 限定性捐赠资金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投资理财收益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八条捐赠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校名、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项目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大连民族大学-张某自强不息奖学金”、“大连民族大学-未来发展有限公司学科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捐赠人冠名设立的捐赠项目,根据捐赠用途不同,冠名标准不同。冠名项目捐赠额度原则上应在30万元以上或持续捐赠年限不少于5年(其中个人捐赠每年不少于1万元,团体捐赠每年不少于6万元),重大捐赠项目冠名应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捐赠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部门)所接受的捐赠资金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的,由基金会单独设立项目账号进行管理。捐赠项目负责人通常为项目执行单位负责人或受益单位负责人。
对于货币类捐赠,捐赠资金到账后,基金会按照协议、立项申请表入账,并据实开具捐赠发票,捐赠方不需要捐赠发票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发票,由基金会存留备查。
对于实物类捐赠,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捐赠人提供货物发票的,按照发票金额入账,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约定的市场价格或按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入账。
第十一条捐赠项目经费支出实施分级审批。
限定性资助项目根据捐赠协议书的指定用途,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经费支出申请表》,项目执行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基金会审批,经费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盖章,经费支出在1万余以上(含)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经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含)须经基金会理事集体决策。
第十二条捐赠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基金会、大连民族大学财务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工程类、设备类、学科建设类、会议类、学术交流类等复杂项目的经费列支,须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经费支出申请表》,由项目执行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转入大连民族大学财务列支,并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其他项目可在基金会列支。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当年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方案拨款至项目执行方。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机构,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捐赠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根据捐赠协议、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捐赠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工作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捐赠人汇报项目执行和财务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项目执行单位需及时向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提交《捐赠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各阶段的文档、音像资料。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向捐赠方提交项目总结或财务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
第十七条基金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以及大连民族大学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捐赠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在符合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前提下,基金会对捐赠资金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一般不高于单笔到账金额的10%,具体金额以捐赠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为准,捐赠协议无关于项目管理费相关条款约定的,视为不提取项目管理费,特殊捐赠项目的管理费用,按基金会理事会决议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