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与会计行为,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结合大连民族大学和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按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理事会、监事和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民政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基金会代表大连民族大学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按基金会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利用基金会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收益。基金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基于以上工作内容进行。
第四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以下简称财务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分管基金会财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按相关规定对基金会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捐赠人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予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予,不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并及时入账。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依据实际到账金额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在学校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根据需要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学校验收确认,或由捐赠人直接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
非现金捐赠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对无入账价值依据的捐赠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论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4.基金会接受产品或商品捐赠,应当要求捐赠方提供产品或商品质量认证证明或合格证,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和质保期等有关捐赠品使用和管理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记入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收入,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对于协议或合同中载明知识产权归捐赠人或除学校外第三方的研究类合同,不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确认为捐赠收入。
第十三条捐赠收入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独记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基金会的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金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约定的范围内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业务活动支出是指基金会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业务活动支出分为限定性项目的支出和非限定性项目的支出。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可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项目实施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限定性项目的支出,凡协议中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基金会按协议执行;协议未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受赠方需向基金会提交项目管理办法或资金预算,由基金会根据预算执行。
非限定性项目的支出,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和资金预算,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基金会、资金使用部门需派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工作经费、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其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捐赠中列支。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可在基金会领取劳务报酬的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十八条基金会各项支出,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报销;单笔超过1万元(含)的,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报销;为规避“一支笔”现象,秘书长产生的费用,须由理事长签字报销;理事长产生的费用须经一名副理事长签字报销。
第五章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基金会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确保资金保值,力争资金增值。
第二十条资金增值部分除留本基金按照协议资助公益活动外,其余资金可列支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金限于非限定性项目和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项目资金。
第六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会计人员对基金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按照国家法规和统一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提出补充完善或更正要求;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二十四条财务会计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