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管理,参考国家和学校等差旅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人员的差旅管理。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基金会应规范差旅活动,严格差旅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要与基金会出差工作任务相关,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第六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审批人对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七条 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事后需补齐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秘书长以下人员出差,一万元及以内的,须经秘书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的,还须经理事长审批;
2.秘书长、副理事长出差,须经理事长审批;
3.理事长出差,须经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第九条 出差人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事前还需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条 报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再次审批:
1.出差任务、出差地点或出差时间发生变化超过一周的;
2.出差人数增加的;
3.报销金额超过审批金额50%;
4.提高住宿、交通工具标准的。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因公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及以下舱级,飞机经济舱。凭取得的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五条 对于租车或者自驾车前往的,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凭据报销,报销票据必须是出差期间发生的。对于由于租车或者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标准限额见附件2),超出部分一般由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于发生住宿,但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需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相关审批人审核并批准,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余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根据《大连民族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大民校发〔2016〕64号)。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等,由对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对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报销,但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已由接待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自驾车、租车前往的,不再领取交通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表,并附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报销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审批单。审批人只需在审批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对方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完整,以住宿费票据日期确定出差天数,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原因无法确定出差天数时,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只报销当日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基金会以外人员来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到金州新区周边地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十一”和春节长假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差旅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监事或监事会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监事或监事会对差旅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对于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由监事或监事会和财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向理事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接待单位负担,重复报销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监事或监事会向秘书长通报,秘书长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违规资金,同时视违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理事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