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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6-05-26

第一章

为了加强基金会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为本会档案资料具体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秘书处应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本会档案资料分为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会计档案资料须按年度分别立卷、分类成册。

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都应按照本办法立卷归档。

公文承办要保证文件的系统完整,办理完毕后或年度终了交文书人员归档。

会计年度终了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印发、本基金会会制发或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具体包括以下类别:

1、收、发文件;

2、会议文件、纪要、记录、领导讲话材料;

3、决定、规定、制度、办法、通报等;

4、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材料;

5、预决算、统计报表;

6、合同、协议书;

7、任免、聘任、奖励、处分材料;

8、重要来信、来访材料。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三章 立卷要求和保管期限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码。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文件目录,填写的字迹要清楚,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首。

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由秘书长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凡记叙和反映本会主要工作和活动的内容,需要长远利用和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永久;

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有利用、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长期;

凡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及图表,保管期限定为短期。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管、移交和销毁

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是:维护档案实体的秩序状态,使档案在存放和使用中始终有序;保护档案实体的理化状态,使其在存放和使用中不受或少受人为的或自然因素的损害,并延长其物质形体的自然寿命。

应经常保持档案的卫生、整洁,做好防尘、防潮、防虫、防丢失等安全和保密工作,做到收实相符。

档案不得借出、不得携带出境。查阅、摘抄、复印档案须由本会档案管理人员陪同。

如有特殊需要,会计档案经副理事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文书档案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摘抄、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档案移交、销毁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秘书长监交、监毁。

本会因撤销、解散、合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档案资料应移交到辽宁省教育厅指定的机构。

本规定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