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大连民族大学及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二章 人员分类与聘用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人员性质分成如下三类:
1.基金会发起单位委任的兼职人员,如理事、监事和负责处理基金会业务的其他岗位人员。
2.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如专职会计、出纳、业务岗位和办公室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的原则聘用并签订聘用劳务合同。
3.临时用工人员,为完成阶段性工作而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兼职人员一般都在本单位担任相应职务,在基金会中属于兼职,则在基金会不能领取任何报酬。
第五条 专职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秘书长根据工作任务,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理事会核准后,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代表基金会发出拟录用通知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临时用工人员,由用工部门按其岗位、职能、工作量提出申请,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聘用。
第七条 基金会各类成员都需严格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维护团结、同心共事。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对专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在次年3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对专职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称职、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惩罚。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等级的人员,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与终止合同执行。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专职人员工资体系由基本工资、会龄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基金会付薪日期为每月10日,支付专职人员上月工资。若付薪日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员工工资直接存入指定的员工个人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工资实行包干工资制度,具体数额由基金会用人部门和办公室提出意见,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业绩情况,结合社会薪资水平、社会综合物价水平适当调整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统筹的具体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依规定为员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培训
第十八条 基金会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公益组织举办的,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公益论坛、会议、培训。鼓励员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职业资格等各种业余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和实施。培训形式包括基金会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
内部培训分为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基金会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基金会的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可视实际情况合并举办。内部培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同时部门负责人应经常督导所属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时指定限期阅读与工作业务有关的书籍。
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基金会以外,包括参加各类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条 培训记录和数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凡受训人员在接获培训通知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组织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参训,应经基金会领导批准。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聘用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