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安全、有效地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二、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三、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证书复印件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四、基金会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同意,并由秘书处工作人员陪同。
五、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六、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