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接受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方与受赠方应遵循互相尊重、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坚持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原则,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不得接受任何带有获利目的的捐赠;
(五)接受捐赠不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不得与采购商品和服务(包括基建工程)挂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学校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财产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
货币类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实物类包括图书、资料、设备、软件、知识产权、房产、地产、工艺品、字画、器具、苗木等有价物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是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辽宁省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基金会负责管理全校接受捐赠工作,同时接受学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部门)和个人通过校基金会募集捐赠,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名义直接为个人募集捐赠。
第六条 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各方力量,为学校捐资助学,建设和发展募集捐赠,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校基金会负责捐赠咨询、捐赠受理、登记、统计等工作,负责捐赠协议的审核、管理和履行。每年度向学校报告接受捐赠及捐赠资金使用的有关情况,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捐赠受理
第七条 接受捐赠程序
(一)提供捐赠业务咨询,接受捐赠业务申请。
(二)填写《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并经校基金会盖章确认、备案。
(三)校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大连民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捐赠协议书》(以下简称《捐赠协议书》),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捐赠者同意可以不签订《捐赠协议书》。
(四)对于货币类捐赠,根据《捐赠协议书》和相关凭证资料,开具捐赠专用发票,校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捐赠发票等原始凭证,据实入账。
(五)对于实物类捐赠,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捐赠人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入账,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约定的市场价格或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入账。
第八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和学校发展需要,捐赠项目分为限定性捐赠基金和非限定性捐赠基金。限定性捐赠基金的资金全部用于协议约定内容,非限定性捐赠基金的资金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使用,重大基金资金使用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可以设立以捐赠者冠名的基金,原则上其捐赠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或持续捐赠年限不少于6年。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大连民族大学”、捐赠个人或团体名称(视捐赠方意愿)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大连民族大学××奖学基金”等。
第十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择需”的原则使用与管理,发挥基金最大的效能。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直接用于资助个人的基金,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后,报校基金会核发。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用于科研和学校发展建设的基金,在使用时可转入学校,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并接受校基金会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接受的货币类捐赠在校基金会按专项管理,拟定符合协议约定的资金使用方案,并接受校基金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校基金会对设立的基金提取不超过10%作为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外聘人员支出、日常工作经费及筹资人奖励支出。
第十五条 校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向学校提交上年度基金会工作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分期捐赠的基金,因捐赠人原因无法继续捐赠的,应终止该基金。一次性捐赠分期执行的基金,因故无法执行完毕的,应终止该基金,所剩款项与捐赠人协商纳入基金会其他基金进行管理。
第五章 捐赠鸣谢与激励
第十七条 将所有捐赠人列入名册存档。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捐赠仪式、颁发荣誉证书、致感谢信等方式向捐赠人表示感谢。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有关基金会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10%的规定,对给学校募集捐赠有重大贡献的人或部门,由校基金会在规定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基金会负责解释
大连民族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